為了推進外貿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進一步加快我市外貿結構調整步伐,堅持進口和出口并重,實現對外貿易速度、質量、效益協調發展,提升外貿發展競爭力,特提出如下若干扶持措施:
一、積極實施扶優扶強戰略,鼓勵外貿企業做大做強。
1.鼓勵引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對各縣(市)、區當年從境外引進的注冊資本在一千萬美元(或等額人民幣)以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對發揮作用的項目引薦者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2.建立重點外貿企業培育機制,支持有條件的外貿企業上市。鼓勵各地發展一批綜合實力強、進出口業務量大、經濟效益好、對當地外貿帶動作用明顯的大型外貿企業。對當年進出口增幅超過全市平均增長水平、新進入全國進出口五百強或全市一百強的外貿企業,分別給予經營者25萬元、15萬元的獎勵(二者不重復獎勵)。對當年在境內外成功上市的流通性外貿公司,在我市現有扶持政策基礎上再給予每家100萬元的專項補助。
二、鼓勵擴大進口貿易,促進進出口貿易平衡。
3.鼓勵各地大力培育進口商品交易市場。對當年在進口交易市場培育方面工作推動力度大、成效顯著、增幅大且交易總額排名全市前列的縣(市)、區和特定區域,給予每個區域50萬元左右的工作經費支持,專項用于進口交易市場培育。
4.鼓勵我市各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參展公司、外貿企業等單位依托我市現有的各類展會、博覽會和寧波周活動,舉辦具有寧波優勢的進口商品交易會;利用寧波的港口優勢和貿易優勢,積極打造專業性的進口商品交易會。對當年成功舉辦300個以上展位且成效明顯的進口商品交易會的主辦單位,給予每個展位0.3萬元,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招商經費補助。
5.鼓勵更多的企業開展進口業務,擴大進口規模。對我市流通性外貿公司當年從寧波口岸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且進口增長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對超過上年基數部分給予每美元不超過0.02元的獎勵;對我市流通性外貿公司當年從其他口岸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且進口增長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對超過上年基數部分給予每美元不超過0.01元的獎勵。以上兩項合計每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鼓勵各縣(市)、區同比例予以支持。
三、大力推動外貿轉型升級,提升外貿質量和效益。
6.著力培養一支具有較強創新意識,能有效推動外貿發展方式轉變的外貿高端管理人才隊伍。對當年我市進出口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財政貢獻在200萬元以上外貿企業的管理人員參加各類外貿企業管理、研發、設計、生產、營銷、法律等各類國民教育中碩士、博士研究生等高端教育培訓,對學費在5萬元以上的,給予學費25%且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補助。
7.鼓勵外貿企業增加對研發和技術的投入。鼓勵外貿企業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根據當年外貿企業提供的研究開發項目立項書、驗收文件、專項鑒證報告、加計扣除表,對外貿企業開發產品、技術過程中發生的研發經費給予不超過20%且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對高新技術外貿企業研發經費給予不超過30%且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對外貿企業新獲得授權的國內外發明專利每項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補助。
8.鼓勵企業出口高新技術產品和自主品牌產品。對當年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高新技術產品500萬美元以上且增幅超過20%的企業,對超上年基數部分給予每美元不超過0.04元的獎勵。對當年出口增幅超過20%以上的市級以上品牌企業,出口自主品牌產品(出口自主品牌產品是指企業在出口商品消費國和地區注冊有該商品的品牌或商標,并且在出口合同和海關報關單上明確注明該出口商品的品牌和商標)給予每美元不超過0.01元的獎勵。每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著力引導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拓寬銷售渠道。
9.鼓勵我市有條件的企業開展境外合作,通過與境外企業合作,獨資、合資設立境外工業園區等平臺,帶動我市企業“走出去”。對我市企業設立的境外工業園區等平臺,按照其當年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給予20%且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補助。鼓勵我市企業收購國際知名品牌、境外研發機構,對我市外貿企業收購、并購國際知名品牌、境外研發機構且有進出口實績,按照其當年發生的前期費用(包括廣告宣傳、場地租金、人身保險、律師費等)給予不超過20%且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
10.鼓勵和引導我市企業通過設立、收購、兼并等方式發展境外營銷渠道,增強進出口產品的輻射力和終端客戶的控制能力,對當年新設立的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境外營銷中心、直銷機構、貿易市場、服務機構等境外營銷渠道,按照其投資額及發生的前期費用,給予每家境外營銷機構不超過前期費用(包括廣告宣傳、場地租金、人身保險、律師費等)20%且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
五、推進外貿便利化,進一步優化外貿發展環境。
11.整合和安排專項資金,鼓勵各地有實力的外貿企業成立小額貸款公司、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公司。安排1000萬元資金,鼓勵寧波國際貿易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參股設立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公司,為外貿企業提供擔保服務;鼓勵在寧波國際貿易展覽中心內注冊成立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其當年投資額給予不超過5%且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補助;鼓勵寧波國際貿易展覽中心內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公司為我市中小外貿企業提供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業務,按照其當年日均擔保額給予5‰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引導外貿企業通過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短期融資券等方式籌措資金來緩解資金壓力。對當年新發行的中小外貿企業信托基金、中小企業集合債、短期融資券等,給予每個融資項目不超過100萬元獎勵。鼓勵金融機構放寬信用保險項下的貿易融資貸款的準入條件,進一步擴大信保貸款的規模。
12.進一步推進貿易便利化,降低進出口企業口岸成本。建立出口退稅單證服務外包方式,加快出口退稅單證流轉速度。推行出口退稅網絡申報。支持建設網上出口退稅審批進度查詢平臺,便利企業查詢出口退稅進度。支持海關、商檢、國稅等部門加快通關速度、降低商檢收費、提高出口退稅進度,對各部門所開展的貿易便利化措施給予一定支持。
六、專項資金來源、申請及撥付。
13.專項資金來源、申請及資金撥付程序。上述政策涉及的專項資金由市本級財政外貿專項資金安排,采取當年一次申請和撥付的辦法,資金申請方式以各項目申報通知為準。當年的政策執行期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由申請企業將申報材料于次年10月15日前上報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并于10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聯合行文報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市外經貿局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并于15天后會同市財政局將材料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審核確定,將審定的名單經公示七天后無異議的,由市財政局將資金撥付到各縣(市)、區財政局;各縣(市)、區財政局負責將資金撥付到企業。
七、本辦法由市外經貿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