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貨物通關過程中,企業應注意海關監管的“時限”要求,以免造成經濟損失
海關在監管過程中,對一些業務的辦理時限有著嚴格的規定,最常見的如進口貨物14天不申報要交納滯報金、稅單開出后15日內不繳稅會產生滯納金等。企業如果忽視了這些時限方面的規定,可能會產生較大的經濟損失。筆者將通關過程中一些容易被忽視的時限加以整理,提醒各進出口企業注意。
稅款繳納的時限
一些企業在海關開出稅單后因各種原因沒有交納稅款,需要注意:海關規定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或者滯納金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租賃貨物租金納稅的時限
租賃進口貨物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海關要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暫時進出口方面的時限
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海關批準的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海關除按照規定征收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復運進出境,必須申請延期。申請延期時一定要在規定期限期滿前一個月內向海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逾期提出延期申請海關將不予受理。
修理物品方面的時限
進境修理貨物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進境修理貨物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出境。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包括延長期)內復運出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實施管理,將該貨物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稅款擔保轉為稅款。出境修理貨物超過海關允許期限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征收進口稅款。出境加工貨物的時限規定與此相同。
保證金方面的時限
企業在進出口工作中經常會因為價格、歸類、化驗、單據不齊全等原因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先放行貨物。一般情況擔保期限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人批準可以酌情延長。企業在辦理擔保手續時要注意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擔保事項。如果由于特殊原因無法在當初海關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完成擔保事項的,一定要在擔保期限結束前向海關申請延期。否則海關將在期滿的5日內辦理保證金轉稅手續。
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時限
無代價抵償貨物的辦理期限是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
退運貨物的時限
經常有一些貨物因各種原因退運進境。只有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并且出口貨物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經海關確認后,才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其他不符合這項規定的退運貨物是要征稅的。
進出口貨物退稅方面的時限
企業要在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申請退稅,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屬于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自收到海關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提前申報的時限
企業如果想提前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批準,可以在進口貨物啟運后、抵港前或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3日內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