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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對保證方式的規定有比較大的變更。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中沒有“連帶”這兩個字,一般就認定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
眼下,民間借貸糾紛和借款合同糾紛大量發生,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層出不窮。然而,有太多當事人由于對擔保權利和義務不懂得、不在意、不留心。那么,在日常生活中,簽署保證合同該注意些什么呢?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又有什么區別呢?請各位看官看過來:
1、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的除外。
3、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4、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于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5、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6、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對保證方式和規定有了較大的變更。根據《民法典》第686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此條對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相關規定相較于《擔保法》(注:2021年1月1日廢止)第19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內容作出了顛覆性的改變,將對今后簽訂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民法典》之所以將推定保證責任的條文與《擔保法》作了截然不同的規定,目的是為了糾正以往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可能在不知道什么叫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情形下,避免在保證人意思表達不真實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因此,在新舊法規過渡階段,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民法典》實施后,對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簽署的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仍然會按照《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法規來裁判。
通過以上內容,大家知道了在什么情形下保證人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吧?但是有一個大前提就是保證人需要是一般保證人,因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是無權拒絕債權人求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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